各院(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范办事流程,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一)引进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校工作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校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来校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河南省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到校后,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本省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材料及要求
(一)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3.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3份;
(二)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查验后退回。
四、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学校发证。
五、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六、其它事项
(一)通过确认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原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二)凡未办理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学校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